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9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09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巨峰创业大厦8F80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装修业务,取得的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对你单位未申报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行为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实现含税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88408.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94.2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教育费附加1326.1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地方教育费附加88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次检查将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为8%,应补缴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056.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9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5〕16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09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巨峰创业大厦8F80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装修业务,取得的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对你单位未申报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行为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1月-2020年6月期间实现含税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88408.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94.2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教育费附加1326.1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2020年6月地方教育费附加88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次检查将你单位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为8%,应补缴2019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056.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纳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9月9日